河南金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陵县恒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金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1423民初51号
原告:宁陵县恒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城关镇长江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北5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9F921WX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应天国际A座17A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7FC75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鹏丽,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陵县恒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金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陵县恒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