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佳建材有限公司、卢永杰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民初55号
原告:河南华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中州路与长江路交叉口向北8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MA441JJ73M。
法定代表人:李修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群,广东博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卢永杰,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被执行人):商丘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长江路南豫苑路西河南鸿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735859668。
法定代表人:张新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被执行人):张新领,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被执行人):朱益文,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第三人: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270081697。
法定代表人:符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河南金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应天国际A座17A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7FC75H。
法定代表人:赵连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华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永杰、商丘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张新领、朱益文及第三人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金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华佳建材有限公司、卢永杰、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金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对本院(2021)豫14执132号之二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本院进行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豫14民初53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王颖萍
审判员  李念武
审判员  许长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永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