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金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民初6837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鸿昌,男,汉族,1998年7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河南金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连柱,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河南金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补正被告送达地址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月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