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3民初733号
原告:**,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民,商丘市宁陵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河南金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应天国际A座17A0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400MA3X7FC75H。
法定代表人:赵连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冬梅,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金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6元,减半收取计197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贡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业生
书 记 员 张若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