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励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励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定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231执2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罗某,系西藏冈仁(日喀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励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与四川省励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定结县人民法院(2020)藏0231民初2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四川省励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励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款3598766.18元及从2020年6月8日至判决履行为止的资金占有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1.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励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联系不上,我院委托被执行人注册地人民法院代我院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受托人民法院反馈本院该被执行公司所注册的地址为一家金店,无法找到,因此在所注册地张贴了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励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定结县人民法院(2020)藏0231民初21号确定义务,被执行人四川省励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没有履行。
经查,该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在四川省眉山市××县,办案人员赶赴现场向其再次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法定代表人王某表示目前该被执行公司的相关事宜由严科负责,希望办案人员与严科联系,经与严科电话确认后也表示公司目前由他(严科)在负责,要求本院将本案的相关文书通过微信送达给自己(严科)手上,我院按要求将以上相关文书已送达给严科。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银行、证券、房管部门、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协助单位反馈,除了少量的银行存款和一台车辆之外无以上查询的财产。
3.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尾数为0828账户内存款631.39元已被本院轮候冻结。
4.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台哈弗牌×××车辆,已被本院轮候冻结。
5.本院依法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了高消费。
6.本院经被执行人注册地不动产中心查询被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7.在终本约谈时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我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在拉萨市公路工程公司有股权,经查被执行人确是拉萨市公路工程公司的投资公司,该公司有被执行人的股权,本院已轮候冻结。
8.通过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作为权利人的诉讼、保全或执行案件。
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已经穷尽了财产查控措施并完成对被执行人的惩戒、强制措施,且发现的财产线索均为轮候冻结,无法处置,又未能查控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在终本约谈中,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表示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异议正在审理中,但本案的终结本次执行不影响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审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藏0231民初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拉      加
审 判 员       边珍
审 判 员       洛桑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琼卓玛
书 记 员     罗布琼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