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2523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3年10月20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现住西藏阿里地区德吉路。
被执行人:四川省励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进银。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励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噶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藏2523民初2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励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承揽报酬39653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励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阿里地区水利局有待拨付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励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阿里地区水利局待拨付工程款收入402378.97元至噶尔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旦增曲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元 明
书 记 员 达娃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