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402执25号
申请执行人:**,户籍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三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励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W47C7Q。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励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402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789848.62元,申请执行费10298.4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发出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在财产查控方面,一是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励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54050103363600000463和51050146830800000828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人民币0元,经反馈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二是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本辖区的不动产、收益性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经反馈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励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办理情况,且给予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期限,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藏0402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其 加
审判员 其加(小)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群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