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励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那某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励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602执362号 申请执行人:那***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励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那***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励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0)藏0602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四川省励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那***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以公告方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 二、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储蓄、存款、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股权、证券、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金融理财产品信息、住房公积金余额、收益类保险进行了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经本院查询后,被执行人四川省励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那曲市色尼区交通局有工程款,本院对该工程款依法进行了冻结,因该工程未竣工,无法扣划该工程款。 五、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次*** 审判员强*** 审判员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