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3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F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原审被告:四川省少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河滨南路125号2栋4**1楼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四川省励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庆路89号附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省少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励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7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