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金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4民初4201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5月19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吴堂村13单元39号。
委托代理人王红军,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金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正阳众家鑫医院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河南金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正阳众家鑫医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雪源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金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正阳众家鑫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金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正阳众家鑫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4元,减半收取74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肖雪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陶含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