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4民初1669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4月1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河南金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汉族,约43岁,住正阳县。
被告邵刚,男,汉族,约30岁,住正阳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金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邵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雪源独任审判。
原告诉称:2018年8月,被告河南金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建设正阳县陡沟镇孟庄小学及常闵小学教学楼工程,该工程由被告**、邵刚实际施工建设。自该工程开工时起,原告一直为被告提供河沙、石子、水泥等建筑材料,并提供勾机等机械设备进行施工。经过结算,被告欠原告建筑材料款及勾机费用36万元整,2019年2月28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建筑材料款及勾机费用3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邵刚的住所地等信息不详细,本院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雪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陶含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