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2财保194号
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商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翠屏区旧州路中段恒兴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02MA62T2F17A。
经营者:卿果。
被申请人:四川华天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PT0R。
法定代表人:何亚平。
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商源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天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94283.9元的财产。担保人卿李(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7309××××)和担保人江燕(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7411××××)提供其共同共有的位于翠屏区××路××幢××层××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宜宾市不动产权第0××5号]为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商源建材经营部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商源建材经营部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天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94283.9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卿李和担保人江燕共同共有的位于翠屏区××路××幢××层××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宜宾市不动产权第0××5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491元,由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商源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郭 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谭皓天
书 记 员 陈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