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2民初185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5月14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家福,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7月25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10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河南大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庆丰街东段昌建新世界D栋2316号。
法定代表人:穆松,该公司经理。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新晖,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大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家福,被告**、***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符新晖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大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俊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孟歌
书记员赵工页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