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2民初3856号
原告:河南康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A1CC45
住所地:淅川县老城镇人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代鑫,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煜旌,河南智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510321088。
被告:南阳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南阳市公路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2411300419O31316X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路758号
法定代表人:朱清山,任主任职务。
委托代理人:王永浩,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199210915582。
被告: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176314388U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伏牛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陆智勇,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程松林,男,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康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南阳市公路管理局)、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该案争议的施工桥梁工程所在地位于S231线的河南省南召县鸭河口村区域内。为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原告释明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后,原告同意由本院驳回起诉,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康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6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俊凡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晓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