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康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康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321民初3449号
原告:河南康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A1CC45。
住所地:淅川县老城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代鑫,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煜旌,河南智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举,河南智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00419031316X。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路**。
法定代表人:朱清山,任主任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浩,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176314388U。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伏牛路**/div>
法定代表人:陆智勇,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松林,男,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住河,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司职工。
原告河南康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发市政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南阳市公路局”)、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发市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煜旌、被告南阳市公路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浩、被告中原路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松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康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618793元、安全履约保证金109000元、中标金5000元,共计73279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底,被告南阳市公路局作为业主方,将南阳市2017年普通干线公司第一批危桥改造项目中的S231线新村桥危桥改造工程,发包给了被告中原路桥公司。被告中原路桥公司随即组建该工程的项目部,与原告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约定将S231线新村桥危桥改造项目的老桥拆除、钻孔灌注桩、桥梁下部构造、桥面系及附属等工程交付给原告进行施工,双方还约定老桥拆除采用固定总价,其他部分采用单价承包方式,如双方发生纠纷,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中原路桥公司支付了安全履约保证金109000元和中标金5000元,并按照被告的要求开始进场施工。2019年5月,该工程完工后经被告验收合格,现已通车交付使用。双方结算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但截止起诉之日仍拖欠原告劳务费618793元、安全履约保证金109000元和中标金5000元,共计732793元未支付。原告由此诉至法院。
被告南阳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辩称:1、截止起诉之日,我方已经向被告中原路桥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款,原告主张劳务费、履约保证金、中标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2、目前涉案路段正在试运行,没有交付使用,如果合同有效,我方更不存在连带责任。
被告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原告主张的劳务费、履约保证金、中标金数据不准确。涉案工程2018年5月开工,2019年7月完工,共进行五次工程结算,总结算金额为1065159元,其中扣除5%质量保证金48487元、8%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9876元、1%安全保证金4985元,实际支付金额为971811元,我方已累计支付446400元,实际欠付525411元。现由于该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质量缺陷期未到期的原因,原告还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故履约和质量保证金等合计207348元未到返还时间;2、由于工程变更被告南阳市公路局还未支付完毕部分工程款,暂无法支付给原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3日,被告中原路桥公司中标被告南阳市公路局招标的南阳市2017年普通干线公路第一批危桥改造项目S331线空山桥、云阳西河桥和S231线新村桥危桥改造工程,中标金额23460892元,工期10个月。被告中原路桥公司组建河南省南阳市2017年普通干线公路第一批危桥改造项目S231线新村桥项目部,2018年3月19日,与原告康发市政公司签订《协议》,双方约定:“甲方因新村桥施工需要,将本工程中老桥拆除、钻孔灌注桩、桥梁下部构造、桥面系及附属等工程委托给乙方进行劳务施工,…二、单价及施工内容…老桥拆除价为固定总价,该价已包含乙方为完成新村桥老桥拆除的所有施工内容中的直接工程费、措施费、间接费、工程所在地规定的费用、保险费、税费、利润以及工程惯例应计入的一切费用等。…四、工程结算及支付1、本工程采用单价承包方式,具体结算数量以实际完成并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符合计量条件的工程数量为准。2、每一单项完成后由甲方负责人、技术员、现场施工负责人进行日保单签认,结算时以日报单为准。3、由于工程的结算、支付是针对成品工程量,只有当乙方所完成的合同内的成品工程量满足规范及图纸质量要求,并经业主及监理计量认证方可结算、支付。甲方根据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及质量技术要求对乙方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结算。4、工程单价以单价表为准。…7、在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的工程量上报的计量到账后进行结算,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扣除相关费用后结算支付给乙方。相关费用是指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8%、罚金等项目…9、按照南召养护三桥竞标方法中约定:合同签订前,乙方需缴纳安全履约保证金(安全履约金按5万元缴纳;履约保证金按新村桥劳务竞标总价的10%5.9万元缴纳)。老桥拆除工程款在乙方下部结构施工完成后予以支付50%,乙方施工全部完工后支付剩余50%拆除费。在每期支付款中扣除5%的质量保证金和8%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期业主退还项目部后退还施工队,安全履约金在乙方下部结构施工完成后退还5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剩余50%安全履约金待乙方所有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无任何纠纷退还。……甲方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S331线空山桥、云阳西河桥和S231线新村桥改造工程第一标段项目部及甲方代表盖章并签字,乙方河南康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乙方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盖章并签字。2018年3月19日”。2018年4月2日,被告中原路桥公司收取原告工程的安全履约保证金和中标金共计114000元,并出具收款收据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双方进行中间结算,总结算金额为1065159元,包含5%质量保证金48487元、8%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9876元、1%安全保证金4985元。2019年5月,该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截至目前被告已累计支付446400元,下欠618759元未予支付,工程的安全履约保证金和中标金也未退还原告,遂双方产生纠纷。
另查明,被告南阳市公路局已经向被告中原路桥公司拨付工程款20656286元。
本院认为,该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中原路桥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分包合同要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完成施工,双方虽未进行验收,但该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原告的协作队中间结算表已经被告中原路桥公司签字确认,被告中原路桥公司应向原告支付下余劳务费52541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适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应认定原告分包的涉案工程质量合格,原告主张被告中原路桥公司返还保证金共计20734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辩称涉案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拒绝退还保证金,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未能提供发包人欠付涉案工程款的证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南阳市公路局支付劳务费等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康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安全履约保证金、中标金等共计732759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康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63.96元,由被告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东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石教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