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康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6民初630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林,南阳市淅川县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现年56岁,住淅川县。
被告:**,男,现年40岁,住淅川县。
被告:河南康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鑫,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淅川县老城镇人民路1号。
原告***与被告***、**、河南康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国富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高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