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康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康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6民初631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男,汉族,现年40岁,住淅川县。
被告:河南康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鑫,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地址:淅川县老城镇人民路1号。
原告***与被告**、河南康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兼书记员陈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