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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26民初4418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淅川县。 被告:**,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淅川县。 被告:***,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河南康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老城镇人民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A1CC45。 法人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康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此案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原告的权利得以实现。故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