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康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康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6民初3304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康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淅川县老城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代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律师),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成卷,男,汉族,1977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侯海州,男,汉族,1977年4月27日出生,住淅川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康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欧成卷、侯海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0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欧成卷负担。
审判员万华锋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