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鑫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万方沥青施工有限公司与六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2民初2692号

原告:六安万方沥青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纵二路与霍邱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MA2TGWJTXY。

法定代表人:徐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燕飞,安徽翱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幸晓,安徽翱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张店镇街道前进东路与胜利东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99849134J。

法定代表人:荣光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万方沥青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万方沥青施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万方沥青施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万方沥青施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3110元,由原告六安万方沥青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祁卫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冠南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