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2民初6684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舒崇政,安徽大森(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洪桂,安徽大森(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兆文,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张店镇街道前进东路与胜利东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99849134J。
法定代表人:荣光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杨,安徽安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秋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韩文雅
书 记 员 郭 静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