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山合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山合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嘉合伟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2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山合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乐华,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株洲嘉合伟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卫,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山合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嘉合伟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山合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2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株洲嘉合伟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2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建刚
审判员  陈 柯
审判员  易大玄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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