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山合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山合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湘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82民初2904号 原告:湖南山合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110号五金机电国际装饰商场(圣华名城)14栋14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8月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告:临湘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住所地:临湘市长安西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682446248481J。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原告湖南山合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湘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山合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96元,减半收取计5098元,由原告湖南山合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