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4民初2996号之二
原告: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N。
法定代表人:蒋丽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才金,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7F。
法定代表人:陈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缘,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的银行账户1405××××0666内的存款831100元予以冻结,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又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账户的冻结,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11元,减半收取计6055.5元,由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凤忠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