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华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建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05民初5378号

原告: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松源街道工农西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张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江,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东林村井厝89-3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

原告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原告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慧敏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梁志英

书记员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