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05民初5378号
原告: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松源街道工农西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张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江,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东林村井厝89-3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
原告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原告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慧敏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梁志英
书记员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