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华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建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执2780号
申请执行人***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溪镇溪口商贸街政府大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3156322213。
法定代表人:陈强。
被执行人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东林村村井厝8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70652697F。
法定代表人:陈伟。
申请执行人***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闽0181民初89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偿还机械使用费及安装进出场费用共计743924元及违约金。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2)经向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2)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38586.37元,扣除受理费与执行费后,向申请执行人***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放执行款22642.87元。
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拟终结本案之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中已对本案的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本案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繁金
审判员  姚忠煜
审判员  郑学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泽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