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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人民法院 稿纸
签发: 核稿:
月 日 月 日
文别: 拟稿:
裁定书
月 日
案号:(2009)杭余商初字第1196-2号 共印6份
标题: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杭州顺联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乡南峰村。
代表人:谢荣奎,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葛有松,浙江世纪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东湖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冯长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顺联水泥制品厂诉被告杭州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顺联水泥制品厂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顺联水泥制品厂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顺联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9元,减半收取639.50元,由原告杭州顺联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 判 员 魏建民
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阮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