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823执保257号
四川吉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农诚投大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中农诚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吉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农诚投大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中农诚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吉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1)川0823民初221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要求对中农诚投大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中农诚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限额在4300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农诚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户予以限额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1)川0823民初221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