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12民初641号
原告:***,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群,四川捷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四川吉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文化路2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800MA6255YA9B。
法定代表人:周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吉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吉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吉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9元,在民事判决书中予以分担。
审判员 吴映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证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