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0823执保88号
***、四川吉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吉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9)川0823财保54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要求解除对四川吉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执行过程中,已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吉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2019)川0823财保5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解除保全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