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4民初5339号
原告:河南省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置地大道置地华庭c座楼东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96RN82。
法定代表人:刘延松,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雷,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林,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涅阳路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247862030440。
原告河南省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省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镇平县雪峰街道办事处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2.93元,减半收取3031.46元,由原告河南省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正武
审 判 员 侯 涛
审 判 员 余 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马艳平
书 记 员 郭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