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云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与甘肃云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321执保48号
申请人: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金泥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祁连大道252号融城华府8号楼商业1层1号、商业2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裁定解除被申请人***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南关东路支行的账户(账号:61013100800004096),现被申请人账户已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甘0321财保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