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02民初7519号
原告:武威市凉州区金山乡崖湾新型墙体保温材料厂。
法人代表:王某1。
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大专文化,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甘肃云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武威市凉州区金山乡崖湾新型墙体保温材料厂与被告甘肃云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17日立案。同年7月29日原告武威市凉州区金山乡崖湾新型墙体保温材料厂以被告甘肃云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威市凉州区金山乡崖湾新型墙体保温材料厂的诉讼目的得以实现,继续诉讼已无必要,应准许原告武威市凉州区金山乡崖湾新型墙体保温材料厂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威市凉州区金山乡崖湾新型墙体保温材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武威市凉州区金山乡崖湾新型墙体保温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 尚武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