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321执保46号
申请执行人: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金泥大道。
法定代表人:曹緖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进龙,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甘肃云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祁连大道252号融城华府8号楼商业1层1号、商业2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云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本院(2019)甘0321财保6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7月25日保全了被执行人甘肃云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西关支行账号62050166011300000140的存款、甘肃银行武威南关东路支行账号61013100800004096的存款。其余银行无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甘0321执保46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治国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