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321执1351号
申请执行人: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金泥大道。
法定代表人:曹绪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进龙,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甘肃云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祁连大道252号融城华府8号楼商业1层1号、商业2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云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321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20日网络划拨被执行人甘肃云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418105.28元(其中案件款412025.28元,执行费6080元),申请人向本院出具完毕证明。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甘0321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治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