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执1096号
申请执行人:***月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宁远堡镇西坡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刘建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云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祁连大道252号融城华府8号商业楼1层1号,商业2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月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云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321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5月31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至2022年6月9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案件款351620元及利息2707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甘0321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治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