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云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甘肃云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321民初943号
原告:***,女,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金泥大道。
法定代表人:曹绪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虎,甘肃众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云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祁连大道252号融城华府8号楼商业1层1号、商业2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元,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甘肃云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张东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