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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4422号
原告:****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20号福星惠誉国际城8栋2单元28层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79146814L。
法定代表人:郭克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44997951G。
法定代表人:张树海。
原告****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交款通知书,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邱洁健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叶鉴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