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民辖终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20号福星惠誉国际城8栋2**28层8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市中区阳光新路73号欧亚大观C座1609室。
上诉人****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23)鲁1327民初7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7年10月2日签订的为《劳务合同》,为劳务合同纠纷,且该《劳务合同》第18条明确约定: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为此,本案被告住所地不在贵院所在行政区划。上诉人现提出上述上诉申请,请求贵院裁定撤销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327民初797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规定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合同实质上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在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本案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山东省莒南县,故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