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民初5822号
原告:洛阳三虹高新材料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工业园区经六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徐东大街20号福星惠誉国际城8栋2**28层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洛阳三虹高新材料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洛阳三虹高新材料装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三虹高新材料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三虹高新材料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三虹高新材料装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周元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