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谦诚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0422号之一 原告:上***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汇安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20号福星惠誉国际城8栋2**28层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 ****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案涉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执行,向各自注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现上***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注册地法院提起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