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谦诚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谦诚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恒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124民初1***7号
原告:武汉谦诚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88号都市经典D栋18-19层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79146814L。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恒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699173692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谦诚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恒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与原告办理结算;2、被告支付4023500元劳务款(暂计14***00米,每米35元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连乐线马踏车站软基处理项目签订《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1、连乐线马踏车站软基处理项目的变截面挤密螺纹桩部分分包给原告;2、综合单价为:不含砼人机费单价35元/米:3、变截面挤密螺纹桩工程量按实际计量(按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连乐项目部与被告计量工程量为准);每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计价支付给原告;本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量总价的95%;本工程完工一年后支付5%的保证金。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应尽的合同义务,并于2018年1月25日施工完毕。另查实:四川省铁建公司连乐项目部己于2018年7月1日前与被告办理完毕计量,且收到四州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95%的工程款。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办理计价、结算,被告仅支付原告95万元,并无故不予办理计量、结算手续。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川省恒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工程为铁路建设工程,根据双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第14条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双方协商不成则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案工程所在地法院应为铁路运输法院,所以请求将本案移送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连乐线马踏车站软基处理项目工程,系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项目,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本案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应当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恒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兵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