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704民初4212号
原告:xx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xx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原告xx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1.19元,撤诉减半收取1560.60元,由原告xx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原告xx基础工程有限公司1560.59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