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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基础工程有限公司、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704民初4212号 原告:xx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xx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原告xx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1.19元,撤诉减半收取1560.60元,由原告xx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原告xx基础工程有限公司1560.59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