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财保569号
申请人:山东***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朱圣君,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曹晓岩,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4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山东***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保额为54万元的担保。2021年5月11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仲裁委员会的委托以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4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葵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