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5民初4442号
原告: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家路319号51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弗莱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白云大厦1幢516室。
法定代表人:***。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弗莱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