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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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5民初4441号
原告: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弗莱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弗莱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2021年11月22日,原告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素平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