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星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杭西催字第49号
申请人:浙江星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下城区施家花园22号18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浙江星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6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07117485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面金额壹万元整、出票日期2010年3月2日、到期日期2010年4月1日、出票人浙江星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持票人浙江星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苑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星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