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26财保37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大河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地址:滑县上官镇东太和村。
被申请人河南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三忠,职务:总经理。
地址:滑县新区香悦四季城20号楼1单元602。
被申请人*红军,男,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滑县新区。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红军在工商银行滑县支行的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豫E×××××号小型越野客车及毛彦朝所有的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红军在工商银行滑县支行的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秦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