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603执7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夏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七里**2栋1**302,办公地址南***区园湖南湖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MA6AKJCW6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路166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KB09M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夏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603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夏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57459.55元及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行金);三、承担案件受理费5139元、鉴定费22391元、执行费11250元。本院已于2023年5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是被执行人不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且不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不动产;通过到相关部门查询土地、房产、车辆、金融理财、公积金、股息红利、保险等。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坪渔洲路西面有建设用地一块【不动产权证号:桂(2020)防城港市不动产权第0002982号】,本院已进行查封,但该土地已于2020年6月23日抵押给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荣兴分社,贷款450万元,且该地块已被多案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
本院还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三辆东风牌汽车【车牌号分别为:桂P2A5**、桂P3A5**、桂P103**】,但车辆状态都是逾期未检验且接近强制报废时间,无法处置。
此外,本院另案扣划被执行人存款43310.46元,并分配到本案,扣除案件受理费5139元、执行费11250元后,将26921.46元(含工程款4530.46元、鉴定费22391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的社区进行调查和了解。不了解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此外,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虽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是经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一致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工程款4530.46元、鉴定费22391元,本案债权852929.09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因穷尽了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届满之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聪
审判员 廖 树 梁
审判员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健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