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504民初1610号
原告:马鞍山市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鞍山市江亚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前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马鞍山市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江亚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